成功案例|涉案2700万串通投标案逆转!退赃核减144万,主犯获缓刑
中标金额2700余万,公诉机关审计认定违法所得高达196万,最初建议量刑一年以上实刑,全部退赃可争取缓刑。
案子到了法院阶段,事实清楚、认罪认罚具结书也签了,看起来似乎“板上钉钉”。
但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徐彩凤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后,没有止步于“认罪认罚、退赃换缓刑”的标准路径。她选择补充材料,申请重新审计。
最终,违法所得从196万降至52万,刑期从“实刑”变为“缓刑”。

案件背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相关案情已做脱敏处理
2024年,某文保单位修缮项目,以EPC线下邀标方式进行招标,中标金额2700万余元。
赵某为承揽该项目,请其舅舅与甲公司沟通借用资质,同时联系乙公司、丙公司配合陪标,并负责制作三家公司的投标标书。开标当天,赵某安排妻子冒充丙公司员工参与投标,最终甲公司顺利中标。事后,赵某向陪标方各支付了千余元好处费。
案发后,赵某等5人被以串通投标罪移送审查起诉,赵某被列为第一被告人。公安机关委托审计机构出具报告,认定该项目利润为196万元。
此时案件已进入法院阶段,赵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难点
本案表面事实清楚,但徐彩凤律师接手后,却发现案件的违法所得认定存在重大争议:
侦查阶段审计报告认定该项目利润为196万余元,但其中却是包含了144万元设计合同费用,初次审计将144万元设计合同费用排除在成本之外,直接导致“违法所得”虚高144万元。
根据最高法法答网第二十四批(串通投标罪专题)问题5的明确口径:“违法所得 = 中标收入 - 直接用于实施中标项目的合理支出,但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而支出的费用(陪标费、好处费等)不予扣除。”
结合“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普遍原理分析,所有通过实施犯罪的获利都应予以没收。具体到本罪中,系指赵某串通投标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直接用于为实施中标项目而合理支出的费用后剩余的数额。
而设计合同是否属于应当扣除的成本,直接决定了违法所得的计算基数。

办案过程
在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尊而光刑事团队徐彩凤律师接手此案。彼时,赵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196万可适用缓刑。
但徐彩凤律师没有止步于“认罪认罚换缓刑”的常规路径,而是围绕“144万设计费”展开三步破局:
01
补强证据链,
锁定成本扣除依据
徐彩凤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梳理项目全流程资金流向,收集设计合同、144万元付款凭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施工图纸交付记录等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系甲公司为案涉文保项目支付的必要设计成本,与陪标费、好处费等“犯罪成本”有本质区别。
02
沟通推动补充审计
针对初次审计未扣除该笔费用的问题,徐彩凤律师多次电话对接承办法官,提交成本扣除证据,同步就审计调整路径充分沟通。
法院审核证据后,协调检察机关推动审计机构出具《关于审计报告相关事项的补充认定说明》,确认144万元设计费属项目必要成本,应予扣除,违法所得随之从196万元调减至52万元。
03
压降罚金数额
串通投标罪罚金刑无统一裁量标准,结合调减后的违法所得数额,庭审结束后,徐彩凤律师专门就罚金裁量与法官当面沟通,提交多地同类串通投标案生效判决作为参考,从罚金与违法所得的匹配性、类案裁判尺度等角度充分论证,最终推动罚金确定为2万元,远低于同类案件对应的常规罚金预期。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判决赵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从196万到52万,从实刑到缓刑,不仅核减退赃金额144万元,更彻底消解了实刑执行风险,罚金数额也显著低于同类案件。


办案心得
回顾本案,徐彩凤律师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供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参考:
01
审计结论并非终局
在串通投标等经济犯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往往涉及复杂的成本认定问题。
当事人及家属不应盲目接受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审计结论,如果认为存在未纳入审计范围的合理成本支出,应当在律师指导下及时补充证据,申请重新审计或补充审计。
02
证据是辩护的基石
本案转折的关键,在于那一批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
没有对144万设计合同费用的证据支撑,就没有后续审计调整、违法所得降低、量刑建议修改这一连串的连锁反应。
03
早介入才能多留空间
虽然本案在法院阶段仍实现逆转,但如果能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梳理成本、提出异议,大概率能更早锁定有利结果。
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由律所管理委员会主席、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郭庆梓律师领衔,部门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聚焦自然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未成年犯罪四大板块,成功办理多起复杂疑难案件。
如果您或身边人正面临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风险,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