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万元就能买下5家店铺,什么都不用操心,以后的收益就全部打到你的账户!
这么“低成本高回报”的交易实在太有吸引力!赵女士就这样“受让”了全部的股权。
万万没想到几年后公司宣布破产,她被突然告知要承担90万公司出资责任,赵女士人都懵了,她月薪不过几千块,90万的债一旦背上,可能需要上十年才能还清。
原告递上来的证据看着天衣无缝:白纸黑字的转让协议,明明白白的追偿条款,甚至还有她收过门店款项的流水。
崩溃之下,赵女士找到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李伟律师介入后,通过对股东资格与权力的全方位论证,成功推动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追偿请求。判决下来后,赵女士才终于松了一口气,一分钱都不用赔了。

案件背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相关案情已做脱敏处理
2019年8月14日,身为健身教练的赵女士签下了一份名为《转让协议书》的文件。协议抬头写得很大,内容却极其拗口——“甲方二(原股东)将其在甲方一(健身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概括性转让给乙方(赵女士),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万元。”
要知道,这家公司名下当时挂着一家旗舰店、多家分店合计至少5家门店。1万元买5家店,赵女士以为自己是捡了漏,殊不知签下的是一张“卖身契”的草稿。

过低的价格,让这场交易从一开始就透着不正常。
虽然协议上写着赵女士花1万元受让了含5家门店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实际上,这就是个“半成品”:
1. 手续全无
签完协议,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原股东始终没交给赵女士。她多次催要,对方总是推脱。
2. 变更未果
直到公司破产,工商登记系统里显示的大股东,依然是那几位原股东。原股东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法人被强制戒毒”和“疫情特殊时期”才迟迟没有变更。
3. 权责分离
赵女士仅仅接手了其中一家门店的日常运营,剩下的4家门店她既没管过,也不认识里面的员工。公司的重大决策、利润分配,她更是插不上嘴,还得反过来向原股东请示汇报。
律师破局:
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成为公司股东
接手案子后,李伟律师看完卷宗的第一反应是:不能去争论《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按常理来说,赵女士签了字就代表协议有效,协议里的追偿条款清晰,败诉风险极高。
但李伟律师敏锐地发现了案件背景里的一处细节,选择直击核心:论证赵女士到底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很多人下意识觉得,签了股权转让协议,自己就成了股东,其实未必。
在法律上,股东资格要从两个维度综合认定:
一是形式要件——是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载入股东名册;
二是实质要件——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参与了公司经营。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八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资格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始终遵循"形式登记+实质行使权利"的双重标准——这正是本案破局的法理支点。
沿着这条主线,律师迅速制定了“三步走”的破局策略:
1
釜底抽薪,推翻追偿前提
《转让协议》里写的是:“甲方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乙方以后,若涉及未实缴出资,由乙方负责。”
李伟律师直接指出:股权转让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它涉及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置备、公司控制权移交等一系列法定程序。
在赵女士没参加过股东会、没拿过公司公章、没做工商变更登记、其他门店的债权债务也没实际交接的情况下,这个“股权转让给乙方以后”的条件根本没成就。

2
精准拆解“收款”性质,堵死逻辑漏洞
针对原告辩称的“赵女士用个人二维码收了门店的钱,这就是在行使股东权利”,李伟律师也给出了精准的反驳:
“收取门店收益的行为本身,完全可能只是经营管理行为。就像我们律师,经常拿着自己的二维码代客户收款,难道就能代表我们成为了客户的股东?”
随后,李伟律师进一步向法庭还原了事实:赵女士收了钱,转头就去付了水电费、发了员工工资,甚至还垫付了钱。与此同时,她多次找原告要公章、账册,要求做工商变更,原告均置之不理。
如果原告认为赵女士是股东,为什么拒不配合办理股东身份的法定确认手续?这恰恰证明原告自己心知肚明——这只是一个甩锅的“承包”,而非真正的股权转让。
3
破解出资责任的归责
即便退一万步讲,假设协议真的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原股东要追偿,必须证明赵女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不实。
李伟律师调取了原股东之前的庭审记录和银行流水,发现原股东的所谓“出资”,全是转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从未进入公司对公账户。
而赵女士一个普通的健身教练,怎么可能知道公司内部的财务猫腻?原告作为专业股东,明知出资未到位却隐瞒事实,以1万元的价格将资不抵债的公司“甩卖”给赵女士,这本身就是恶意逃避债务。
经过李伟律师的层层剥离,法官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观点,判决书最终认定:仅凭收取款项的行为,不足以认定赵女士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在无工商变更登记、无股东名册记载、无公司实际管控的情况下,赵女士的股东资格不予确认。
原告追偿的基础瞬间崩塌。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自行承担。
赵女士的90万债务危机,就此彻底解除。


在尊而光内部案例分享会上,李伟律师进一步复盘了案件情况,她表示:这类案件的关键,往往在"股东资格是否确立"、"出资义务是否随股权转让"、"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细节里。越早介入,越能锁定胜机。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2011 年,深耕法律服务领域 15 年,目前在武汉、长沙、上海、深圳、杭州、广州(筹备中)六城设立 8 家分所。成立至今,律所年均受理案件量超 3000 件,累计为全国超 10 万人次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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