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女性而言,离婚是挣脱不幸、奔赴新生的开始,可意外总是猝不及防。和前夫合法分割的房产,却被前夫在外的债主盯上,执意要求撤销分割约定、分走一半房产。而且这笔债务既未用于家庭开销,也从不知情,却要无端承受这份无妄之灾。林女士的遭遇,正是很多女性可能面临的困境。
案件背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所涉当事人姓名均已作化名处理
林女士(第三人,我方代理人)与张某离婚前,张某以工程项目保证金为名,向陈某借款120万元,这笔钱并未按约定投入项目,而是被其私自截留。 陈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返还12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但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张某名下仅一套价值24万元的公寓,完全不足以清偿债务。 后陈某查到林女士与张某婚前共同出资购买过一套市场价约400万元的房产,该房产在双方离婚时约定归林女士所有。
陈某据此认定,张某明知身负巨额债务,仍在离婚时故意放弃房产份额,属“恶意转移财产”“假离婚逃债”,影响其债权实现,于是将张某与林女士一并诉至法院,提出两项明确诉求:一是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归林女士所有的约定;二是确认林女士与张某各享有该房产50%的产权份额。

“房子是我和前夫婚前共同买的,离婚时已经说好归我,我还付了补偿款,为什么要为他的个人债务买单?”
突如其来的诉讼让林女士既委屈又慌乱,为保住自己和孩子的安身之所,她紧急委托我所的宋佳仪律师介入维权。
关键辩护策略
01
房产处置早于债务发生,无“恶意转移”前提
宋佳仪律师介入后详细核查了林女士的房产交易、债务形成、离婚协商的全部时间节点。
林女士与张某曾就离婚事宜展开协商,期间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沟通房产处置、离婚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形成了完整的长期协商记录,非临时避债约定。
张某向陈某所借 120 万元款项,系在案涉房产过户完成之后才形成的债权,即债权产生时间晚于房产过户时间。因此双方既无“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主观意图,也不具备该行为成立的客观前提。
02
房产分割系合理有偿,非 “无偿转让”
宋佳仪律师收集了银行流水、贷款结清等证据,证明林女士房贷结清资金来自亲属,且已向张某足额支付 80 万房屋补偿款。
不动产权证书、离婚协议书佐证过户合法,财产分割兼顾出资、还贷、子女抚养等,系公平有偿分割,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03
两项诉求混为一谈,于法无据
庭审中,宋佳仪律师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精准指出其法律逻辑漏洞。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件:
债务人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
行为发生在债权形成之后;
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
本案中,房产处置早于债权发生,且林女士已支付合理补偿,完全不满足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与代位析产之诉(确认债务人共有份额,推进执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陈某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撤销财产分割约定和确认产权份额,违反法律程序,不应得到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宋佳仪律师意见,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林女士继续享有案涉房产的完整所有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离婚财产分割只要真实合法、发生在债务之前,就不会被轻易撤销;
房产分割需保留 “合理对价” 证据(如补偿款转账记录、收条等),避免被认定为 “无偿转让”;
遇到债务牵连房产纠纷,及时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产权证书等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精准抗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