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经办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按经办部门出具的《补齐材料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
(三)经办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将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经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核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经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后,如果受伤职工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可咨询人社部门热线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