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首例以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名案件 涉案机器100余台、涉案金额200余万 公安明确拒绝取保情况下 熊甜甜律师在批捕阶段精准发力 更该罪名为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并拿下不予批准逮捕结果 案件背景
王先生是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每月仅领 6000 元固定工资,名义上持有的 20% 公司股份实为代持,未参与经营、无分红。 2025 年,因两家加油站涉案,王先生被牵连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结果。其家属紧急委托尊而光熊甜甜律师介入,希望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尽早取保候审。
案件难点
本案辩护核心在于厘清王先生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联性,主要难点有三: 1、涉案系统 “双账户” 争议与责任归属不明,需核实功能真实性及责任主体。 2、王先生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难界定,需证明其未参与涉案工作、无获利及控制条件。 3、涉案产品合法性存疑,需明确其功能与专利合规性,排除犯罪嫌疑。
办案过程
面对重重困难,熊甜甜律师从四步,进行高效精准辩护,直击关键要点:
01 核查案情与固定证据
熊甜甜律师多次会见王先生,确认其近两年因家庭原因少出差、未参与涉案加油站工作。 且王先生不掌握数据,不是加油机系统软件的开发者、发明者,非核心技术骨干,仅仅是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负责系统的售后维修工作。 同时王先生不知道数据库的账号、密码,没有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客观条件,其负责售后维修仅仅是正常的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不能评价为对加油站实施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故其客观没有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主观上其对加油站、下游经销商实施的行为也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02
解构罪名排除犯罪构成
涉案加油机系统已经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有著作权合法证书背书这一合法性基础,公司在取得加油机系统的合法专利后授权给下游经销商使用,由下游经销售再与加油站签订协议。 论证了公司与加油站没有直接关系,王先生更与加油站、与下游经销商没有关系。
03 论证无羁押必要性
1、前述围绕案件事实论证其行为具有合法专利证书背书。及行为主客观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依据法律规定,论证王先生无犯罪前科,有家庭牵挂,论证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符合一般逮捕条件。 3、其涉嫌罪名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存在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情形,不满足径行逮捕条件。 4、王先生不属于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其近亲属愿担任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且近亲属符合保证人条件,符合取保候审要求。 5、从政策上论述对其取保候审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有利于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
04 提交意见推动结果
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法律意见书,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系统取得合法专利的著作权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系统流程图,本地数据库说明,发票、硬件说明、协议等公司提供的材料,详细梳理,编制目录,连同法律意见一起向检察官提交,沟通系统运行流程等关键争议点,清晰阐明取保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王先生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同意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