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货款拖欠、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债权人的维权之路往往充满阻碍。
近期尊而光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精准诉讼策略成功帮当事人追回上百万货款并追责股东连带责任,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
案件背景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由 A 公司为 B 公司承接的某工程项目供应建筑材料,付款方式为 “工程完工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A 公司按约定日期持续供货,累计供应货物对应款项达 130 余万元,但 B 公司始终以工程未完工为由拒绝付款。
案件焦点
B 公司主张工程未完工,付款条件未满足,不应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双方对部分供货单据的效力存在争议,B 公司以 “单据无指定人员签字” 为由,试图扣减部分货款;
B 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 Z 某主张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情况:
未认定股东 Z 某的连带责任,且对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未完全支持 A 公司的主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 公司委托我所姚雷、王韦晨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01
梳理证据链最大化锁定债权金额
针对 B 公司对部分供货单据的异议,姚雷律师团队展开全面证据梳理,既全力争取合法债权,也总结出关键风控要点:
「公章佐证商事责任」
结算单有B公司加盖的公章,公章作为公司法人意志的体现,即应承担相应商事责任;
「双重核验锁定金额」
逐一核对全部供货过磅单与结算单的数量一致性,通过 “单据总量吻合 + 公章确认” 的双重逻辑,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总货款的真实金额;
「事实交付链条抗辩」
B 公司提出的 “部分单据无指定人员签字” 的抗辩,律师指出双方交易中已形成 “实际供货 + 司机签收 + 工程使用” 的事实交付链条,且 B 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未收到货物,不应仅以签字瑕疵否定供货事实。
律师提醒
商业往来中,送货单据务必完整留存原件,且必须由接收方的授权人员、负责人或员工签字认可,这是锁定供货事实、避免货款争议的关键证据。
02
主张逾期利息合法有据
B 公司以 “工程未完工” 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姚雷律师团队从法律规定和合同实际履行角度精准反驳:
「“完工付款” 属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案涉工程因客观原因长期停工,复工时间无明确规划,若机械按照 “工程完工付款” 的约定,将导致 A 公司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符合《民法典》中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的情形;
「付款条件成立」
A 公司已于规定时间完成最后一次供货,且向 B 公司发送催告函,已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时间,付款条件早已成就;
「依法主张逾期利息」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张逾期利息应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按 LPR 的 1.5 倍标准计算合理合法,充分弥补 A 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提醒
遇到对方拖延货款、迟迟不结算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发送书面催款函,明确要求对方结算并支付款项,该催款函可作为后续主张资金占用费的重要证据,避免因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导致利息起算争议。

03
成功追责股东连带责任
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突破点!针对 B 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姚雷律师团队重点围绕 “财产混同” 展开论证:
「审查证据戳穿抗辩」
姚雷律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本案一审中,被告买受人举证买卖合同行为发生前3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凭证,但在证明力大小上,律师与一审法官持相反意见。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举证已经达到标准,如果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不应被采纳,应当申请鉴定。
律师通过详细分析审计报告和财务凭证发现,该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转账,且无相关证据佐证,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归根结底,律师认为被告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财务凭证没有在实质上反映出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不能实质上证明公司与法人之间财产独立。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姚雷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
1、维持一审判决中已支持的货款支付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2、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判决 B 公司唯一股东 Z 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货款金额予以认可,最大化维护了 A 公司的合法债权。
商业往来中,除了规范签订合同,更要注重证据留存(如完整签字的送货单、结算单)和维权时机(如及时发送催款函)。遇到货款拖欠、股东财产混同等问题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运用法律逻辑梳理案件焦点,制定精准诉讼策略,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