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辛苦苦直播赚来的打赏收入,榜一大哥却以“被诱导、被欺诈”为由要求全额退款,总金额超100万!
面对这笔巨额追偿,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季清香律师代理主播全面抗辩,成功驳回榜一大哥百万退款诉求,主播分文未退。

案件背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相关案情已做脱敏处理
张某是一名全职主播,日常在抖音平台进行聊天、PK等直播互动。几年下来,她积累了一批忠实观众,其中就有王某。
2025年1月到5月,王某的抖音打赏累计约100万元,微信转账数千元,还曾在张某生日时赠送一台价值1.5万余元的手机。在此期间,张某也曾向王某转账,并在王某生日时回赠唱片机、专辑等礼品。
之后,张某与王某发生纠纷,两人之间的关系急转直下。半年后,王某以“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且张某通过诱导、欺骗让其打赏,款项不属于合法赠与”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打赏、转账及手机。
办案过程
季清香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面对长达四个月的打赏记录和复杂的款项性质,如何从法律上构建坚实的抗辩体系。
01
全面梳理款项,
区分不同法律关系
确立两条核心抗辩线:直播间公开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微信私下转账及礼品互赠属于一般赠与。
02
驳斥“诱导、欺诈”主张
王某在庭审中声称自己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受张某诱导才大额打赏,但未提交任何医疗证明或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律师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未能完成举证,其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强调,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台在充值、打赏时已设置相应提示,其应当自行承担消费后果。
03
论证双向往来已构成一般赠与,
不具备可撤销事由
律师梳理了双方的转账及礼物互赠记录,显示双方互有资金和礼物往来,王某曾在张某生日时赠送手机,张某也曾在王某生日时回赠唱片机、专辑等礼品。
这些往来具备双务性质,属于表达情意的正常支出,应视为一般赠与,不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通过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获取精神利益后的消费行为,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微信转账及购置礼物具备双务性质,属于向对方表达情意的正常支出,应视为一般赠与。
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存在诱导、欺诈行为,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粉丝要求主播退回打赏的高发情形
关于“粉丝给主播的大额打赏后续能否追回”这一问题,季清香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梳理了实务中几种常见情形:
01
冲动打赏,事后后悔
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对主播进行打赏,事后因“觉得不值”要求退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打赏行为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后悔不是法定退款理由。
02
粉丝已婚,配偶要求返还
此类情形需区分线上打赏与线下转账。
线上平台打赏:多数法院认为,主播无义务核查粉丝的婚姻状况,配偶的追偿请求通常不予支持。但如果打赏金额远超家庭正常消费水平,法院可能酌情判决返还小部分。
线下大额转账:若配偶能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则该转账行为将因侵害配偶合法权益而被认定无效,追回概率极高。
03
以主播诱导或欺诈为由,主张返还
粉丝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主播存在明确、具体的欺诈行为——例如虚构身份、承诺恋爱关系、编造悲惨经历等,并证明自己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打赏的意思表示。
仅凭模糊的聊天记录或主观感受主张“被骗”,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法院通常认定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
04
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
监护人要求返还
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打赏行为一律无效,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全额退还。
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大额打赏,监护人不予追认的,该行为无效,监护人有权要求全额退款。
而监护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操作,例如监控录像、打赏时间与孩子独处时间吻合的记录、聊天记录、账号注册信息等。
直播打赏,本质上是观众自愿为获得精神满足而支付的消费行为。观众获得精神愉悦,主播获得劳动收入,这是网络时代双赢的合法交易。
需要明确的是:唯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厘清边界,才能让直播生态行稳致远。
“你觉得主播应该退还粉丝的打赏吗?“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2011 年,深耕法律服务领域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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