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订单减少,生意不好,公司无法维持下去解除劳动者,应如何赔偿?尊而光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邹某于2015年3月2日入职武汉市某针织厂担任生产工,工资2501元每月,未签定劳动合同,未买有社保,从2015年6月起,因公司订单减少,陆续安排员工放假,有事做时再通知员工上班,2015年10月31日,公司以“生意不好,维持不下去”短信通知邹某,邹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003元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366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裁决厂方赔偿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003元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366元。
【律师解析】
由于订单量减少,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公司以“生意不好,维持不下去”为由辞退劳动者,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公司未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年赔偿2个月。
备注: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则赔偿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