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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交强险的无责限额问题

作者:尊而光     发布时间:2023-08-25


20209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而原交强险无责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这即是交强险的无责限额。

从公告发布来看,调整的依据主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无责限额的约定则体现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以上即是关于交强险无责限额的主要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交强险限额不足以赔偿的,才由当事方之间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交强险以救助、保障受害方为第一要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就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如果交强险全部赔偿完还仍然不够填补受害方损失的,超出的部分则由当事方各自按过错承担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考虑当事方的过错,交强险赔偿完以后才考虑过错。

既然交强险的赔偿不考虑当事方之间的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写明了交强险限额赔偿完了才由各方按过错承担责任,那么交强险设立无责限额就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违背了交强险保障赔偿的宗旨,从法律逻辑上推理,如果交强险可以设立无责限额,那也就可以设立主责限额、同责限额和次责限额,那交强险就完全丧失保障属性,跟普通商业险没有区别了。

综上,交强险无责限额的设定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有违交强险的保障特性,建议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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