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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平律师|65岁老人砍死6岁男孩:精神病又是“免死金牌”?

作者:尊而光     发布时间: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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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源于两个月前,6岁小男孩的爷爷奶奶与65岁邻居因为土地纠纷,在一次交涉中发生冲突。

65岁老人对着男孩的头部连砍3刀,导致男孩不治身亡。目前,双方家属在微博上说法不一

一是据被害人家属@我是邓皓煊妈妈 称,孩子去世后,嫌疑人一家一直在雇水军对杀人罪行进行洗白。

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

嫌疑犯家属为了脱罪,将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进行剪辑和PS处理,截图地上的血迹被覆盖过,砍杀画面被裁剪过,目前正以“精神病”原因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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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惨剧发生后,嫌疑犯方说对方先到自己家找麻烦,自己在气急败坏之后为了讨说法,无奈对方儿子检察官先动手打他,情急之下砍向在场的6岁孩子,辩称是“防卫意外”。(法律上并没防卫意外这一说法,可能想表达“正当防卫”的意思)。

于是一篇标题为《35岁检察官带人上门打70岁空巢老人》的文章在网上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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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进展到现在,不管双方谁对谁错,但画面中的场景绝对真实,6岁小孩被砍死是事实。

在类似的案件中,为什么总有那么多该死的人没死,无辜的人,甚至是幼小的无辜的生命却惨遭不幸?

我所王和平律师提到,不管谁对谁错,对着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追砍3刀,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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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个幼童已经血淋淋倒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最应该做的事情,应该是竭尽所能的对幼童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幼童家属的谅解。

然而有些人会走另一条路,在案外拒绝赔偿、颠倒案件事实、企图通过申请精神病鉴定逃脱法律的制裁。

因为此时摆在他们面前只有精神病鉴定成立,才有可能逃脱死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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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上海“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二审开庭,凶手被维持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

“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据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一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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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平律师提到,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法医鉴定以及法院综合认定,并不是所有心理疾病都能被认定为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滔天罪恶之下,法律会有它的底线!

如果65岁老人精神正常的,那么很可能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相关病例和检查报告,无论能否达到证明其为精神病人的目的,是法律允许的。

但前提是必须是客观真实、完整的,而不能是主观臆造的、断章取义的,否则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在留给被害人家属一具六岁冰冷的尸体下:我们需要的是事实而不是精神病的推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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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60多岁的老人,一个是6岁的孩子,就是弱者欺负弱者。

这就是像一个死循环,弱者被欺负,然后转向欺负更弱者,而被欺负的弱者留下更多创伤,这就像是一种弱者的反噬。

 类似的案例每年都在发生:

在2010年,在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实验小学门口,1968年出生的郑民生就挥刀砍伤了校门口的小学生,仅仅55秒,造成了8人死亡5人受伤;

2012年,在广西贵港和河南光山都发生过砍杀儿童事件;

2013年因为工作不顺,贫困至极的陈水总,在厦门BRT公交车上引火自焚,最终造成47名无辜民众死亡;

2014年9月1日,在湖北十堰市,一人闯入当地一小学,砍伤9名学生,其中三名小学生死亡;

2017年,因为1块钱,武汉武昌火车站的一家面馆里,食客把老板的头砍了下来;

2018年,陕西米脂发生的袭击学生案,死亡学生人数已上升至9人,其余10名伤者正在全力救治中。

 

王和平律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都应当予以严正道德谴责、都应当依法处罚。

对于这种儿童、妇女、老人等弱势人群犯罪的行为,更是毫无人性、丧心病狂的,其犯罪心理通常是选择弱者、反抗能力较低的人群下手更容易得逞、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或者是为了围观他人失去亲人之痛,从而满足自己变态的快感;还可能是其他病态的心理造成的。

他们为什么要强调这些?因为本质上,他们有着:“我弱我有理,都是被逼的我有苦衷”的心态。

弱可也不能成为你恣意犯错、伤人、甚至杀人的理由!而对方弱也不能成为活该莫名其妙死于刀下、被伤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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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自己的境况不满意或被他人瞧不起甚至被欺负时,他们会趋向于把自己的不幸、失败进行“合理化”归罪于对方,迁怒于更弱者或社会。

在一切故意杀人案件中,精神病不应该犯罪嫌疑人的最后救命免责的稻草, 

也不应该也成为了钉在被害人家属心中的毒刺; 

更不是他们把刀砍向弱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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