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型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托型诈骗是诈骗的一种类型,特指用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特殊办事能力,通过接受他人请托办理相关事项,以“办事费”、“请托花销”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型。
一、认定方法
行为人是否存在假意承诺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请托型”诈骗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一)“步骤分析法”认定假意承诺
01虚构能力
虚构自己的能力、身份,表明自己有能力有办法帮人办成事。例如小李虚构自己某公司员工的身份,打包票能帮小王进公司工作,但实际上小李并非公司员工,也没有这个能力。
02推脱敷衍
假意承诺一定能办成事,请托人问起来就以事情难办、正在找关系、流程较长等各种理由敷衍推脱。
03财物自用
请托人交付的财物并没有用于办事上,而是自用。例如小张给了小赵一笔钱,请他用这笔钱找关系让自己的小孩去某个学校上学,小赵表面上承诺一定办成此事,但之后将这笔钱用在了自己身上,并没有将钱用于办事上。
(二)“时间分析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01事前
一是查明与请托人的社会关系,双方事前是否认识,平常有无往来。
二是查明与请托人的经济关系,双方是否事前存在债务纠纷或者经济往来,准确区分请托人支付财物的性质与正常的经济往来。
02事中
有没有使用化名;对请托人交付的财物的用途有没有确认一致;有没有委托第三人办理,双方对此是否达成一致……
03事后
收到财物后变更联系方式,采取拉黑微信、删除通话记录,或者用各种理由推脱,则可以推定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情节 | 量刑标准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三、无罪/不起诉辩护思路
01 没有虚构履行能力
没有完全虚构办事的能力,确实有关系有能力办成此事,即使可能存在一些夸大的部分,但也不能认定为诈骗。
02 有履行请托事项的行为
在接到请托后有去履行请托事项的行为,比如找关系、找人沟通、支付办事费用等等,即使事情最终没有办成,也不能认定是诈骗。
03 资金用于请托事项
请托人给的用于办事的资金确实用在了请托事项上,例如用于送礼、宴请等疏通关系的事情。
04 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事情未办成后有退还请托资金的意图和行为。若资金已经全部花费在请托事项上了,不退还也不认定为诈骗。
05 刑事案件转为经济纠纷
事先没有约定资金的用途,对资金用途有误解,一方认为是办事资金,一方认为是劳务费或辛苦费,则应属于经济纠纷而非诈骗。
06 诈骗近亲属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且取得近亲属的谅解,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四、罪轻辩护思路
01 从诈骗数额入手
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在《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也就是说,若在案发前及时退赃,减少认定的诈骗数额,有利于减轻最终的量刑。
02 罪名变更
合同诈骗属于诈骗的一种特殊情形,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量刑区间对应的起点金额远大于诈骗罪,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可以争取罪轻辩护的空间。同理,一些诈骗行为还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侵占等行为存在竞合,变更罪名也能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
03 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如初犯、偶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
04 社会危害小
情节显著轻微,例如金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系作用很小、参与程度不深的从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05 处于从犯地位
在诈骗活动中处于从犯地位,不主导诈骗活动,不起主要作用。
文件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检察日报《“请托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方法》
五、已判决案例
案号
案件概述
法院
裁判结果
(2019)鄂1002刑初220号
马某请王某某帮忙恢复驾照,王某某多方咨询后最终得知事情办不成。面对马某多次催促和询问,王某某一味推诿,并拒接马某电话。王某某收取资金17000元,将绝大部分请托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鄂0106刑初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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