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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普云律师|以爱狗之名,行暴戾之事,人还不如狗?

作者:尊而光     发布时间:2020-02-19

近日,“爱狗人士”再一次被推向风口浪尖。

11月3日晚,杭州徐女士带着两个孩子散步时,遇到金某和女友未拴狗绳遛狗。因金某小狗追逐小孩,双方发生争执。金某多次殴打徐女士。11月6日,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刑拘。

 

金某第一次殴打徐女士

 

 

金某将徐女士按在车前盖继续殴打

 

 

         在徐女士决定离开后,金某再次追上来殴打!!


虽然事件的起因是因为狗,但这仅仅是人与狗的矛盾吗?

不是!这更是人与人的矛盾!!

是“伪爱狗人士”造成的恶意事件!

近几年,报道的“爱狗人士”打人事件已不在少数。 

6月,江苏南京,饭店老板童先生因其2岁儿子被狗咬与狗主交涉未果,当街摔死泰迪犬,此事被附近学院学生发上网。此后,童先生遭网友“人肉”,其和家人遭“爱狗人士”死亡威胁。

9月杭州一名怀孕32周的孕妇,和丈夫散步回家,一条未牵绳的狗突然朝她猛扑,丈夫一脚将狗踢开,却遭到对方辱骂殴打,导致先兆早产。 

男子遛狗没拴绳,爷爷为保护孙子赶狗却被打。

宠物狗未拴绳被出租车撞伤,反被主人大骂.......

  

几年前,只要提到“爱狗人士”,大家想到的都是“正义、善良、有爱心”。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爱狗人士”成了一个贬义词,代表着自私和偏执。

“喜欢狗的人”不能被称为爱狗人士。而被称为(或自称为)爱狗人士的人,办出的事情往往出人意料且匪夷所思,在一定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实际上造成了于人于狗都有害的影响。

没有人讨厌真正的爱狗人士,我们讨厌的是借爱狗之名、行暴戾之事的人,和爱不爱狗是没有关系的。

我们厌恶偏激自私的人,厌恶他们将自己的爱恶所产生的结果强加在他人身上,更厌恶他们把宠物的权益凌驾在同胞身上!

我们的讨厌与狗无关!

 

我们终究不能宣泄情绪,然后一如既往。回归到理性层面,对这起恶意事件,从法律角度要如何评价?我国犬类管理现状如何?各地关于养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实际的施行情况如何?湖北尊而光律所邓普云律师给出了回答。

1、对“杭州爱狗人士殴打妇女”事件,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

邓普云律师:金某在公共场所,在不栓狗绳滋扰他人过错在先的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两次施暴,当着两位未成年人的面殴打他们的母亲,持续时间较长,致人轻微伤,给未成年人带来精神创伤,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较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考虑认定其行为属于第七项“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2、我国是怎样规定犬类管理的?

邓普云律师:很遗憾我国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目前仍未成立宠物保护法对饲养宠物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伪爱狗者只能依据他们的行为后果对应的来适用针对特定行为的法律法规,比如此次事件的打人者,会因寻衅滋事罪受到刑法处罚,因受害者的损害后果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赔偿。

 

 
3、关于养狗的法规制定,有哪些先进办法可供借鉴?

邓普云律师:在国外,针对于饲养动物的行为早有明确且严厉的法规进行约束。比如澳大利亚诸郡所有现行的《伴侣动物法规》、《猫狗管理法案》和《犬类法》中都有“被蓄养的北美斗牛犬、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根犬、巴西菲勒犬、阿根廷獒等特别限制犬种在任何场所都必须被主人戴上不短于规定长度的约束皮带和防止咬人的口套、在任何场所都要有明确提醒‘恶犬在此’的警示标识、在狗主地产内要有与人居处分离的单独狗舍、狗主要实行防逃逸措施、将犬只与孩童隔离”的条款。

未执行上述标准的狗主会受罚,犬只将被没收或灭除。

美国绝大多数城市的法律规定:除非在自家院子里,狗在其他地方都要系上皮带或链条。而如果一条狗被认定有危险倾向,主人却没有严加防范和处理,造成狗咬伤、咬死他人,狗主人就要承担“狗债人偿”的责任,可能要为狗入狱,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款。
 
4、面对各地“禁狗令”推行困难的情况,您怎么看?

邓普云律师:随意遛狗、不顾他人感受的确让人气愤,但禁遛狗令这样的绝令却也会伤及无辜。我认为更多的是应该规范起遛狗者的遛狗行为,设立监督部门加强监管,加重不规范遛狗者的违规成本,这样既能打击伪爱狗的人的肆意妄为,也能帮助真正爱狗人士的博爱情怀得以舒展。

要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这在宠物管理上同样适用。目前仅依据刑法和侵权责任法,来对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进行处罚是不够的,希望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范宠物管理行为,从而将损害结果扼杀在摇篮。

 


事实上,养狗不拴绳、遛狗不清理粪便、烈性犬不戴嘴套……怕狗人士和“铲屎官”们矛盾不断,问题层出不穷,各地政府出台的养狗规定也有差别。

近日云南文山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山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综合全通告来看,文山出台的犬类管理规定已比较全面。像“犬类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引”等,切中了时下的种种遛狗恶习。但其中一条规定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7:00~22:00禁止遛犬。


养狗人士纷纷提出质疑:

“这是不给狗晒太阳的机会吗?”;

“晚上10点以后遛狗,不用睡觉吗?”;

“狗没狗权吗,养狗的人没人权吗?”;……

还有没养狗人士对此的质疑:

“早上7点以前,晚上10点以后,这都是睡觉的时间,这个点集中 遛狗不会扰人清梦吗”;

“会不会雷声大雨点小”;

“养狗规定,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呵呵哒”……
 
换个角度来说,现状就是“爱狗人士”有人权,“不爱狗人士”没人权。

一些“爱狗人士”,遛狗不拴链,随地大小便;理直气也壮,狗权大于天。虽然各地多多少少都有一些犬类管理规定,但基本没执行或没法执行。

之前西安一个魔兽世界希尔瓦娜斯黑色眼影的地铁广告因为吓哭一个小孩子,就被要求整改,而狗吓哭过多少小孩,也没见有什么事;即使咬了人,也就赔个医药费了事。

 


文山市的这个犬类管理规定,初衷是好的,至少保障了不爱狗人士的人权,也没限制爱狗人士的人权,只不过是给爱狗人士的养狗权利附上了对等的养狗义务。

不过在具体条文上,可能有些细则不够完善。

毕竟,以犬类管理的现状,如果要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内容,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工作量。

目前看来,只能说在犬类管理的具体执行上,还是道阻且长……
 

养狗不仅仅是养了只宠物,同时还养了份责任。

做人不仅仅是享受自身的权益,更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

邓普云 ,法学学士,湖北优秀青年律师,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管理合伙。

执业领域:邓普云律师执业期间,执业以来承办大量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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